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3岁多的女童小西在某幼儿园午睡时从床上滚下,折断肱骨。父母与幼儿园协商赔偿未果,将该幼儿园诉至法院。武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幼儿园赔偿小西共计五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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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微博)讯(记者杨凤临)6岁女童小诺(化名)在幼儿园跳绳时不慎摔倒致十级伤残,幼儿园在垫付部分费用后拒绝再给钱。协商未果后,小诺的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近日,房山法院判决幼儿园支付小诺10万余元赔偿。
据了解,小西于2013年在某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2014年6月的一天中午,小西在午睡时,从幼儿园提供的午睡床上摔下,手臂肱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西的父母与幼儿园协商赔偿未果,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五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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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诺的父母诉称,小诺是北京某幼儿园大班的学生。去年9月26日下午,幼儿园教师组织幼儿到操场上进行户外活动。小诺在跳绳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小诺肱骨髁上骨折。经司法鉴定,小诺骨折遗留右肘关节部分功能障碍情况,评定为十级伤残。
该幼儿园则辩称,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有教育、管护的义务,但并非监护义务,且已尽到应有的教育、管护的义务,小西午睡的儿童床经检测质量合格,故幼儿园对小西在幼儿园摔伤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原告诉称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武侯法宣天府早报记者赵雨欣
治疗期间,幼儿园部分垫付了小诺就医的相关费用和交通费等,但后期拒绝给钱。小诺父母诉请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11万余元。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西系3岁多的幼儿,自我意识与行为能力较弱,被告某幼儿园为其提供的午睡儿童床即使从技术、质量标准看系合格产品,但儿童床周边无护栏、午休房间地面无软化等特殊保护,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出在本案事发时对小西尽到足够的管护职责,故被告幼儿园对小西在该园午休时从儿童床上滚落、摔伤应负全责,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女孩小西
(化名)在某幼儿园午睡时从床上滚下,折断肱骨。父母与幼儿园协商赔偿未果,将该幼儿园诉至法院。武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幼儿园赔偿小西共计五万余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教育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在庭上辩称,小诺受伤是意外事件,没有侵权人,且事发后幼儿园已经垫付了医疗费和交通费,学校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责任义务,所以不同意小诺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伤情 手臂摔成骨折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小诺在参加幼儿园组织的户外跳绳活动时不慎摔倒致伤。幼儿园对其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幼儿园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已尽到了相应义务,所以应该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小朋友在幼儿园发生了人身伤害,幼儿园到底应不应该负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教育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据了解,小西于2013年在某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2014年6月的一天中午,当时仅3岁多的小西在午睡时,从幼儿园提供的午睡床上摔下,手臂肱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西的父母与幼儿园协商赔偿未果,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五万余元。
初中生体育课上摔骨折学校担责30%判赔2万
在本案中,小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应当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幼儿园使用的床虽然质量合格,但是没有护栏,地上也没有软垫等物品,儿童极易从床上滚下,造成伤害。从这一层面讲,幼儿园要对小西的受伤负责。反之,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责任,比如有监控视频证明教师随时巡查,或者午睡床的安全防护到位,则可免除或是减轻相应的责任。
庭审中,该幼儿园辩称,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有教育、管护的义务,但并非监护义务,且已尽到应有的教育、管护的义务,小西午睡的儿童床经检测质量合格,故幼儿园对小西在幼儿园摔伤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原告诉称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在体育课上练习引体向上时,13岁的初中生小磊(化名)不慎从单杠上摔下致左臂骨折。在与学校协商赔偿未果后,小磊的父母将学校诉至法院。近日,房山法院判决学校承担30%的责任,赔偿小磊经济损失21700余元。
判决 幼儿园负全责
去年9月的一天,初二学生小磊在体育课上按照老师的要求练习引体向上。其间,小磊不慎从单杠上摔下致胳膊受伤。经医院诊断,小磊肱骨外踝骨折,
构成十级伤残。小磊在医院治疗了一周左右,花费近两万元。小磊的父母认为学校存在过失,在与学校协商赔偿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7万余元。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西系3岁多的幼儿,自我意识与行为能力较弱,幼儿园为其提供的午睡儿童床即使从技术、质量标准看系合格产品,但儿童床周边无护栏、午休房间地面无软化等特殊保护,且被告幼儿园未举证证明出在本案事发时对小西尽到足够的管护职责,故被告幼儿园对小西在该园午休时从儿童床上滚落、摔伤应负全责,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庭上,学校辩称事故发生是因为小磊自己不听从老师指挥所致,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不同意赔偿。
据此,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学校未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职责致小磊在训练中摔伤,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校虽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小磊未听从老
师指挥导致摔伤,但因证人属于事件的参与者,故其证言不予采纳。小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引体向上的危险性和自身行为可能会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具有一
定的预见能力,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定。
■案件焦点
幼儿园应尽教育管理职责
小朋友在幼儿园发生了人身伤害,幼儿园到底应不应该负责?
法官说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教育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小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应当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幼儿园使用的床虽然质量合格,但是没有护栏,地上也没有软垫等物品,儿童极易从床上滚下,造成伤害。从这一层面讲,幼儿园要对小西的受伤负责。
反之,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责任,比如有监控视频证明教师随时巡查,或者午睡床的安全防护到位,则可免除或是减轻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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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5岁女童上铺摔下幼儿园被判全责
一名5岁大的女童在福州市一幼儿园内午休,突然从双层床的上铺掉落下来,手臂骨折。2013年8月,福州仓山区法院判这家幼儿园赔偿受伤女童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7.9万余元。
当地法院的法官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小黄是年仅5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儿童,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生活自理能力较差,需要特殊的照看,因此幼儿园不仅要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使儿童能够安全地学习和生活,还应当消除安全隐患,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发生儿童伤害事故。园方提供这种安全性能未知的高低床,高度近1.1米,事发时只有一个老师在场,所以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海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