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9日下午,郫县三道堰凤凰幼儿园内,4岁的兵兵不幸猝死。兵兵父母一纸诉状,将幼儿园推上被告席,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0余万元。最终,郫县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48万余元。幼儿园现已提起上诉。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1月9日15时,兵兵在午睡过程中突然昏厥,当班老师立即向保健医生求救并报告园长。此后,幼儿园将兵兵送往三道堰卫生院。医生抢救30分钟后宣布抢救无效,兵兵死亡。
通讯员 雷书彦 杨伟
围绕兵兵死因,相关部门做了以下一些事情,其中,郫县刑警大队进行尸表勘验,未发现机械性暴力特征,排除了机械性暴力性损伤死亡的可能。郫县疾控中心对幼儿园当天早餐、午餐留样的白米饭、豆浆、白水花菜、白菜汤、烂肉萝卜等样品进行采集并检测,排除共同进餐引起的食物中毒。
谭某蕾和谭某航同是重庆市石柱县某实验小学幼儿园大三班的学生。
新萄京棋牌官网登录,1月20日,三道堰司法所组织幼儿园方和家长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将兵兵火化。
2018年1月,学校组织在操场上课外活动课时,谭某蕾坐在地上,在她前面的谭某航往后退时坐到了谭某蕾的手上,导致谭某蕾受伤。经诊断,谭某蕾右侧肱骨外髁骨折。2018年4月,谭某蕾到石柱司法鉴定所做伤残程度鉴定。经鉴定,谭某蕾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后因谭某蕾与学校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遂向石柱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柱县某实验小学支付损害赔偿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此后,兵兵父母一纸诉状,将幼儿园推上被告席。近日,郫县法院作出判决,对于兵兵之死,幼儿园担责90%。兵兵父母担责10%。幼儿园需向兵兵父母赔偿487705.95元。
石柱县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够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即可免责。本案中,该实验小学所举证据难以认定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目的,遂判决石柱县某实验小学赔偿谭某蕾各项损失81451元。
在兵兵死因未明的情况下,法院为何判决幼儿园担责90%?对此,该案主审法官周裕灵表示,这当中主要牵涉到一个证明责任的划分问题,“侵权责任法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证明责任划分上,幼儿园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简而言之,法律上先推定幼儿园承担责任。不承担责任的证明由幼儿园举证。针对事发当天兵兵是否被重点监管以及脱管15分钟等问题,幼儿园方面均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因此,幼儿园需承担不能举证的后果。”
一审宣判后,石柱县某实验小学不服,向重庆四中院提起上诉,提出谭某蕾的伤害理应由直接侵害人谭某航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
重庆四中院经审理认为,某实验小学应就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该实验小学一审中仅提交了上课教师对事故经过的陈述,二审中亦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此外,谭某航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事故的发生与其有关,但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谭某航离开了监护人的监护,整个教育活动都在学校的控制之下。实验小学幼儿园在组织学生进行课外活动时,只是进行的正常活动,发生的事故不在谭某航的控制范围之内,其行为没有过错,故谭某航的监护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该院对石柱县某实验小学提出的主张不予采纳。
据此,重庆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规集市: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