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全国政协委员高小玫等针对校园安全问题提出建议,呼吁尽快出台校园安全法,明确校园安全事件中的各方责任,切实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安全,为教育教学创造良好的秩序环境。而治理校园安全问题中备受关注的校园欺凌,也亟需有法可依。
对校园欺凌标本兼治,教育与惩戒并行,从学校、家长、相关部门到全社会形成合力,才能换来一个和谐校园、平安校园,未成年人才能得到健康成长。
为建立健全防治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中小学生欺凌行为发生,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日前,教育部等11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其中规定:必要时欺凌者可转送工读学校。
校园欺凌事件屡见报端,一些身份为学生的欺凌者表现出的残暴与冷漠,一点不逊色于严重的成年人犯罪。而长期以来,法律与学校对于校园暴力往往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这让人在对这些校园欺凌事件感到震惊之余,又让人为此感到无可奈何。
为了改变校园欺凌治理困局,2016年,国务院要求各地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但这样的专项治理有时间限制,而应对校园欺凌,最需要的是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也需要明确各方权责,赋予教育合法的惩戒权。此次教育部等11部门印发的《治理方案》,正是为了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的长效机制。
《治理方案》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对于中小学生欺凌的条件予以了较为明确的划分,要求各地各校能够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治理方案》明确了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的措施:一是学校加强教育;二是开展家长培训;三是强化学校管理;四是定期开展排查。
遏制校园欺凌,不仅只有对欺凌者进行必要的惩戒,更应该防患于未然,需要加强教育,让学生懂得校园欺凌的危害,让学生懂得自我保护,懂得尊重他人的正当权益,同时,让家长参与进来,让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这对防范校园欺凌也很重要。而学校也应该在防治校园欺凌中负起主体责任,摆脱因为不是执法部门没有合法惩戒权的现状,所以要强化学校管理。《治理方案》强调,学生欺凌事件须依法依规处置。明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
《治理方案》针对不同情形的欺凌事件,还明确了不同的处理方案,比如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等,而涉嫌犯罪的,处置就以执法部门为主。
《治理方案》明确了责任主体,也赋予了责任主体以相应权限,并提出建立问责处理机制,对于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责任等。这有利于责任主体各尽其职、守土有责,共同守护校园安全,守护学生安全。
对校园欺凌“零容忍”,对校园欺凌标本兼治,教育与惩戒并行,从学校、家长、相关部门到全社会形成合力,才能换来一个和谐校园、平安校园,未成年人才能得到健康成长。《治理方案》提出了一个“好方案”,但要让“好方案”得到真正落实,还需要相关部门及各地加强推行力度,要让“好方案”成为硬要求、硬标准,“好方案”才能真正落地生根、发挥作用。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近日,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近日,教育部教育督导局主要负责人就《治理方案》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治理校园欺凌亟需有法可依
1.问:《治理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出,需要区分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将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加以区分,对于研究有关现象、实施校园管理,有现实意义。治理校园欺凌,必须划出相关行为的边界,才能明确综合治理的范围和措施。
答:近年来,发生了部分中小学生欺凌事件,引起各界广泛关注,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专门作出批示,指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教育部要会同相关方面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决遏制漠视人的尊严与生命的行为”。刘延东副总理也多次批示要求加强校园欺凌预防和治理,坚决遏制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在全国开展了为期九个月的专项治理。
2016年11月,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九部门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对积极预防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提出了宏观性、原则性的指导意见。2016年12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将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预防与应对纳入安全专项督导工作。通过这些努力,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学生欺凌事件的频发,各地各校在提高防范意识、开展反欺凌专题教育和加强日常管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积累了一些好做法好经验。但是,我们在专项治理和实地督导工作中发现,目前仍有些单位存在对防治学生欺凌重视程度不够、多方联动防治机制不健全、对实施欺凌学生惩戒手段缺失等问题,对学生欺凌的界定、程度的划分、不同程度欺凌情形的处置、处置后的申诉受理、部门和学校的职责分工等还缺少明确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完善防治学生欺凌的制度体系。
舆论对校园欺凌现象的容忍程度明显下降,要求动用法律加以惩处的呼声不断高涨,有专家要求降低青少年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线,来遏制恶性校园欺凌的发生。但法律始终是一柄双刃剑,为保护未成年人而加大对校园欺凌的惩治力度,无形中也会增加青少年保护的难度。如何既让在校园欺凌中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得到最好保护,同时避免对欺凌者的未来成长,产生过于严重的影响,更要避免未成年人整体上所受法律保护被削弱,是治理校园欺凌时,必须谨慎处理的关键问题。
2.问:请简要介绍《治理方案》制订的过程?
近年来,对于校园欺凌,教育部已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进行了综合治理。总体上,情况大有好转,但要说根本消除,还为时尚早。毕竟在现实生活中,学生之间的打闹不可能杜绝。所以,正常情况下,仍然应该以教育为主,而不能矫枉过正,轻言动用法律手段。如果学生间已经形成固定欺凌关系模式,部分同学成为班里甚至校内“一霸”,且其行为达到一定“残忍”程度,那就必须采取果断措施,既为保护受欺凌的学生身心健康,也为维持校园教学秩序,更为部分行为不端学生不要走得太远。
答:为加强《治理方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教育部邀请校园安全、学校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有关专家组成文件起草小组,于2016年12月启动文件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正是基于这样的构想,陈宝生部长提出了整治校园欺凌的三大措施。一是要树立法治思维,多用法治方式,依法来办,为解决校园欺凌争取社会共识。二是建立机制,包括校园内的安全防范机制和校外综合治理机制,用社会的力量、家长的力量、学校的力量进行综合防范。三是明确重点,根据欺凌的行为、特点,有所侧重地加以治理。
一是充分调研。对2016年发生学生欺凌事件较多的部分省进行了实地调研,结合各地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书面报告,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起草了文件初稿。
这些举措是合理的,下一步是如何真正落到实处。比如,区别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之后,如何精准定位两者边界,主观恶意和认知不足之间如何区分?“残忍”到什么程度应该归入“暴力”范畴?对那些屡教不改甚至在校园内形成气候的“小霸王”及其经常性的恶劣行为,归入“校园欺凌”还是“校园暴力”?
二是座谈咨询。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部分专家和地方教育安全管理方面负责同志的意见,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恶性校园欺凌事件频频见诸报端,虽然面向未成年人,但不能轻言“乱世用重典”,而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爱护之心,也绝对不能被部分不良青少年视为“纵容”,以致肆意妄为。真正的关爱要求有效性、及时性和精确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教师和其他责任主体,必须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严格履行责任,把校园欺凌的多发势头打下去,确保全体学生健康成长。
三是征求意见。将征求意见稿向部内有关司局、全国31个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在综合各地各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治理方案》作了进一步修改。
立法为校园安全“护航”
四是会议审定。经部党组审议后,《治理方案》提请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会议要求对《治理方案》作了修改,并经中央综治办等十个部门会签。近期,根据十九大精神,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治理方案》。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律或法规。传统的校园安全管理基本上是一种运动式和应急性的管理模式。发生恶性校园伤害事件时,从政府机关到学校都普遍开始重视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上级会通过下发各种红头文件的形式要求各校抓紧建立健全保卫组织,加强校园内部巡逻,增强学校周边警力等。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恶性事件影响的淡化,学校和行政机关的安保工作则开始懈怠。由于红头文件本身并不属于法律范畴,在威慑力和执行力方面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各类红头文件通常仅是针对某个阶段或某个问题进行临时性的规范,没有对校园安全问题进行全局性、整体性的梳理和规范,这就使得学校的安全治理容易处于一种松散和失范的状态,没有形成稳定的长效机制。
3.问:《治理方案》主要有哪些内容?
校园安全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饮食安全、医疗卫生安全等方方面面,不仅包括校园内部的安全,也包括校园周边的安全。从主体责任上来说,不仅涉及到教师、学校、教育行政机关等教育领域主体的责任,还会涉及到公安、建设、卫生、工商、国土等其他行政机关的责任,也会涉及家长、社区等其他主体的责任。由于责任主体多元化和复杂化,但目前又没有一部明确的立法可以统筹安排和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从而导致现实中存在主体职责不清而互相推诿的现象,不同层面的主体之间缺乏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能力和平台。比如,关于学校在事故中的责任问题。实践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只要发生校园安全事故,无论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关教育、管理职责,最终都要或多或少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似乎成为了无限责任主体。这样导致的后果是,学校为了降低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取消课间休息,取消校外实践活动,最终牺牲的是教育教学活动。所以,厘清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是校园安全立法的重要内容。
答:《治理方案》共5部分,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治理内容及措施、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权威性和制裁性可以保证校园安全治理的规范化和常态化。通过立法来规范校园安全,将校园安全治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是国内外的普遍做法。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瑞典等都出台了专门性的校园安全立法。目前,教育部正在负责起草学校安全条例,希望通过专门立法可以明确校园安全治理的各项制度,厘清在校园安全治理过程中政府、不同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今后不论是学校日常安全管理还是发生安全事故,该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来承担,不论是学校还是家长,如果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就要承担法律后果。同时,通过立法还应明确校园安全治理的经费来源和保障机制,为校园安全治理提供制度支持。
一是指导思想。提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中小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以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条件。
二是基本原则。主要明确了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四个原则。一是坚持教育为先,通过加强教育,培养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不同群体积极预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二是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学校及周边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苗头隐患。三是坚持保护为要,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四是坚持法治为基,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
三是治理内容及措施。包括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有效预防、依法依规处置和建立长效机制等五方面内容。重点对学生欺凌的预防措施、事件处置和申诉处理、学生欺凌不同情形的教育惩戒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职责分工。明确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中,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各部门及学校的职责分工。
五是工作要求。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细致部署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全面总结、强化宣传引导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4.问:《治理方案》对学生欺凌是怎么界定的?
答:针对目前实际工作中学生欺凌缺乏明确定义的问题,《治理方案》提出,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各地各校在实际工作中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5.问:怎样有效预防中小学生欺凌事件的发生?
答:《治理方案》明确了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的四项举措:
一是学校加强教育。各中小学校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
二是开展家长培训。通过组织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
三是强化学校管理。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建设,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学校根据实际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
四是定期开展排查。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6.问: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后该怎么妥善处置?
答:《治理方案》明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应依法依规进行。
在调查处理阶段,明确要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校发现欺凌事件线索后,应当按照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若有申诉,明确要妥善处理申诉请求。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对确需复查的,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
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7.问: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应该怎么实施教育惩戒?
答:《治理方案》指出,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
8.问:如何建立学生欺凌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答:《治理方案》提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培训机制。明确将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
二是建立考评机制。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三是建立问责处理机制。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
四是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明确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开展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推进学校在规章制度中补充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措施。
9.问:对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如何分工合作?
答:《治理方案》明确在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中,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共青团、妇联、残联十一个部门和学校的职责,并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多部门有效沟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做好专门学校的建设工作,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
综治部门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学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共青团组织负责切实履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
妇联组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
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
10.问:将采取哪些措施督促各地落实《治理方案》?
答:一是深入细致部署。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是加强督导检查。要求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开展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督导检查。强调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学校开展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对全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三是强化宣传引导。要求各地结合普法工作,开展法治宣传进校园活动,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防治学生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