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四川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适龄儿童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不足,一些地方“入园难”问题仍较突出,特别是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仍比较薄弱,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亟待提高。针对以上问题,《意见》指出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扩大城镇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途径。
通 知
第十一条
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交付教育主管部门后,由教育主管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主管部门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禁改变性质和用途,竞标所得必须用于学前教育事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居民子女入园的需求。
幼儿园管理和使用方面。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为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居住小区内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未经地方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对闲置或已改作他用的配套幼儿园要限期整改,不得侵占教育资源。对已建成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未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要统筹安排幼儿园建设。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应实行“交钥匙”工程,建设单位须按照约定程序和条件,及时将幼儿园交付使用。合同约定移交当地政府的,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补偿和移交手续并将幼儿园移交辖区教育部门。接收移交的教育部门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
发布部门: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莆政综〔2011〕214号分类导航:教科文体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发布日期:2011-11-29关键字:莆田 幼儿园 旧城改造
小区
未来新建居住小区,如果未明确配套幼儿园布局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将得不到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10月10日,四川省教育厅向各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提出相应意见,并要求各地在2015年底前制定出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督导。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在规划建设方面,《意见》提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纳入城镇公共设施建设规划,保证其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并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镇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划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划未明确配套幼儿园布局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城镇住宅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的,配套幼儿园要与住宅建设方案同步报批,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河南省财政厅
第七条
配套幼儿园用地的选址定点、设计方案、建设规模、标准和建设时序等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确定。配套幼儿园建设前,具体建设方案须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要严格把关,确保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与相应的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达不到配套幼儿园指标的,规划部门应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和居住人口,对幼儿园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指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第九条
开发单位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作为配套幼儿园的使用单位要参与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开发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房产产权交教育主管部门,并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九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保障配套幼儿园建设进度。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各类质量标准建设配套幼儿园,确保建设质量。
莆政综〔2011〕214号
第十三条
配套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执行《河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政府定价。配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所在县(市、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界定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禁配套幼儿园实行高收费。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为公办的,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对其进行事业单位登记,也可采取现有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区的形式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八条
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不能首期建设的,可在后期建设中完成。配套幼儿园不能与整个新建住宅同步交付使用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13:35:34
第五条
幼儿园的建设选址,应当本着方便群众接送的原则,靠近居民区。凡是新建住宅小区,均应按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中已明确幼儿园预留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重新确定的幼儿园建设预留地不少于原有规划用地面积。
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对擅自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城乡规划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规划位置、建设指标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市县政府应当把教育部门列为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同步做好住宅区幼儿园规划布点工作。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方案时,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配套幼儿园提出规划条件要求,确定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和用地面积。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对幼儿园的配套建设有明确要求的,可在供地前的规划条件提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没有明确要求的,可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按国家居住区有关标准规范配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应当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土地使用权属和房屋所有权属归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教育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定期组织开展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督促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小区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满足幼儿就近入园需要。
各县,市直有关单位:
第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所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是配置和增加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有效手段。
第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科学测算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合理确定幼儿园发展数量和区域布局;原则上城镇服务人口1万人、农村服务人口3~6千人应设置1所幼儿园,每所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第三条
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区等,应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千人指标”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幼儿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对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办证、举办、管理、使用、收费、回收、补建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幼儿园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优先就地、就近安置原则,根据中长期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和《福建省教育用地控制指标》规定,划拨符合需要的土地面积,园舍建筑面积不少于原拆迁的建筑面积,并按原用途归还产权,互不计价。
河南省教育厅
莆田市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对配套幼儿园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要组织教育、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等部门开展对现有配套幼儿园的全面清查工作。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整改;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该建未建或达不到建设规模的,应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条
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在教育主管部门与住宅小区开发单位交接后,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土地批准文件、规划审批的图纸、与住宅小区开发单位的幼儿园交接单和税务部门的涉税证明,向市产权交易登记部门和市国土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第七条
配套幼儿园用地标准按照每5000人口左右区域,预留一所6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对规模不足5000左右人口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对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017年10月22日
第十三条
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颁布前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已经举办并通过审批的幼儿园要加强管理,办成普惠性的规范幼儿园。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配套幼儿园可由开发单位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也可委托教育主管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教育主管部门通过组织竞标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新建属于划拨土地的配套幼儿园,按合同约定交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原有按照出让土地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实施“一园一案”,可采取无偿赠与政府或政府有偿回购方式移交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第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应将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设施及相关配套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居住区规划合理布点,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六条
配套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其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一律按划拨方式供应;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及依法补偿措施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前置条件意见书》,并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实施监管。
第四条
各市、县教育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幼儿园建设标准,结合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一并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面向社会批后公告。经批准后的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不得擅自更改,因城镇建设确需更改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河南省教育厅网站
第十条
配套幼儿园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或配建的幼儿园不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幼儿园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城乡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责成开发建设单位尽快补建到位,否则记入建设单位不良信用记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的《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精神,建立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